任好雄律师亲办案例
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
来源:任好雄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2-15
浏览量:835

尊敬的仲裁员:

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A公司的委托,指派任好雄律师担任其代理人。代理人接受委托后,认真了解案情,并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有了清楚的认识,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:

一、申请人王某无辜旷工、顶撞污蔑领导以及不服从公司管理,严重违反了A公司的业务员管理制度。

申请人王某于2012625日开始在A公司上班。A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,并向其告知了公司的出勤、出差等相关规章制度和业务员管理制度。申请人王某入职后表现出色,公司将其晋升为区域代表,而非王某所称的区域经理。自今年六月份开始,申请人王某的请假次数逐渐增多,在工作表现特别消极,甚至有时候无辜旷工,其销售业绩大幅度下降,使大量的客户流失,直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。本案证人孙有平(即销售部门经理)多次向公司反应王某的工作态度不端正,销售业绩一直在下滑。公司考虑到申请人王某之前表现出色,多次找到其进行了解相关工作情况,其不但不予理解与改正,还多次顶撞部门经理。申请人王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业务员管理制度。

二、申请人王某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,上交虚假销售日志,骗取公司差旅、伙食补助等相关费用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。

A公司在一次客户抽查时,销售部经理根据王某上交的工作日志所描述的情况,给客户打电话核实其会见客户情况,客户称未见到本公司业务员王某。销售部门经理问申请人王某怎么回事,其称上班时间以跑业务为名骗得销售部门经理批准后外出,次日伪造虚假的工作日志上交,然后领取公司的差旅费。公司给予了其扣除差旅费,希望其能改正就没有再对其进行罚款处罚。

20141024日,王某再次未上交销售日志,严重违反了A公司汉纸销字(20120026号文件第二条报表及出差管理规范中第5条规定:“每日拜访客户结束后填写日志表最晚次日上传至销管部邮箱,漏交者一次处罚合作条20-50元,次日销管部进行客户抽查,虚报者免于报销当地差旅费,开具处罚合作条100元,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”。2014116日,公司行政人事部调查核实后,给予了其50元罚款,并扣除了当天报销差旅费。当销售部门经理向申请人王某送达“惩罚合作条”时,其不端正自己工作态度,不进行反思悔改,并再次顶撞、辱骂销售经理。此件事情对公司各部门、员工造成极其恶劣影响。鉴于申请人王某的上述的行为以及为严明公司的规章制度,销售部经理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将王某辞退的申请。经公司行政人事部调查核实,申请人王某上述严重违反了《业务员管理制度》中的出勤、出差日志等多种规章制度。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以及劳动合同相关约定,听取了其部门经理意见后,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,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,并向其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。

三、A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完全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法律规定,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。

申请人王某旷工、不予上交工作日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A公司的业务员管理制度,其以跑业务为名获得经理批准后外出,然后骗取差旅费,由于其上述行为,导致大量客户流失,已属于严重失职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。A公司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……(二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(三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……,经过行政人事部、公司总经理批准后,向王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。A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与《劳动合同》的约定,因劳动者自身的过错,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,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因此,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

以上意见,希望仲裁委在裁决时慎重考虑。

代理人:

2014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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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任好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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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03021*******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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